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げ科鸩莸摹吨谢嗣窆埠凸肪潮;に胺ǎㄕ髑笠饧澹芳八得魅墓迹髑笊缁岣鹘缫饧?。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に胺?br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ず透纳苹肪?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に暗哪伤叭?,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に?。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に?。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け曜嫉纳枋⒊∷婊蛘叽χ玫墓ひ倒烫宸衔?,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 环境?;に暗乃澳?、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に八澳克岸畋怼分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に八澳克岸畋怼饭娑ǖ乃岸畋曜忌鲜实鄙细∮λ拔廴疚锏氖视盟岸?,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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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ㄋ模┯λ敖ㄖ┕ぴ肷凑帐┕さノ怀薪ǖ慕ㄖ婊范?;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六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七条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に啊?br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に暗挠λ拔廴疚镏掷嗍?。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工业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分类方法计量: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
?。ǘ┠伤叭宋窗沧?、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量;
?。ㄈ┠伤叭瞬痪弑讣嗖馓跫?,按照国家环境?;ぶ鞴懿棵殴娑ǖ呐盼巯凳蛘呶锪虾馑惴椒ê硕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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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环境?;に坝δ伤岸畎凑障铝蟹椒扑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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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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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廴疚锱欧排ǘ戎蹈哂诠一蛘叩胤焦娑ǖ奈廴疚锱欧疟曜迹蔽廴疚锱欧帕扛哂诠娑ǖ呐欧抛芰恐副甑?,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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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に?。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制定环境?;に白ㄏ钣呕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大环境?;そㄉ柰度耄云笠凳乱档ノ挥糜谖廴驹醋远嗫刈ㄓ蒙璞傅耐蹲视枰宰式鸷驼咧С?。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に坝伤拔窕匾勒铡吨谢嗣窆埠凸笆照魇展芾矸ā泛捅痉ǖ挠泄毓娑ㄕ魇展芾怼?br />
环境?;ぶ鞴懿棵乓勒毡痉ê突肪潮;び泄胤煞ü娴墓娑?,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に暗恼魇展芾砉ぷ?。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に啊?br />
第十八条 环境?;に鞍丛隆醇净蛘甙茨昙普?,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に鞍凑罩氐慵嗫兀ㄅ盼郏┠伤叭撕头侵氐慵嗫兀ㄅ盼郏┠伤叭私蟹掷喙芾?。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ぶ鞴懿棵帕虾硕ú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申报资料和环境?;げ棵懦鼍叩纳蠛艘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纳税事项的调整。
纳税人未按规定调整纳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请环境?;ぶ鞴懿棵哦阅伤叭说奈廴疚锱欧徘榭鼋猩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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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需求,及时将排污单位名录及排污资料信息、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信息、审核确认信息和排污许可信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的排污申报、税款入库、加倍征收、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环境?;に吧嫠靶畔?,送达环境?;ぶ鞴懿棵?。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比照本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环境?;に?。具体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环境?;に熬咛骞芾戆旆ā?br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建立税务机关、环境?;ぶ鞴懿棵藕推渌喙氐ノ坏姆止ば鞴ぷ骰疲忧炕肪潮;に罢魇展芾?,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拖喙胤煞ü娴墓娑ㄓ枰源Ψ!?br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さ男枰黾樱ǖ髡┲氐阄廴拘幸抵掷?。
第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に暗?,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