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ぷ芫?/STRONG> |
第 10 号
《环境?;のシㄎゼ托形Ψ衷菪泄娑ā芬丫嗖觳?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李至伦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环境?;のシㄎゼ托形Ψ衷菪泄娑?/STRONG>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のシㄎゼ托形俳肪潮;し煞ü娴墓岢故凳荨吨谢嗣窆埠凸肪潮;し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のシㄎゼ托形拇Ψ肿鞒龉娑ǖ模勒掌涔娑?。
第三条 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のシㄎゼ托形墓倚姓毓ぷ魅嗽保ㄒ韵峦吵浦苯釉鹑稳嗽保?,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のシㄎゼ托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ㄒ唬┚懿恢葱谢肪潮;し?、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し?、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ふ呦嗟执サ墓娑ɑ蛘叽胧?,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ㄈ┪シ垂矣泄夭嫡?,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ㄋ模┎话凑展夜娑ㄌ蕴现匚廴净肪车穆浜笊际?、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ㄎ澹┒匝现匚廴净肪车钠笠凳乱档ノ徊灰婪ㄔ鹆钕奁谥卫砘蛘卟话垂娑ㄔ鹆钊〉蕖⒐乇?、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